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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乙○○律師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 日駁回其聲請被告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五九○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盜匪及常業重利犯罪,均係其他共同被告楊國基、林鴻文等人所為 ,被告甲○○未參與,且其已無串證及逃亡之虞,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 云。經認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停止 覊押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各該犯行並非 被告所為云云,為本案之實體抗辯,難認被告覊押原因已消滅,本件抗告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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