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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駁回其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四款之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而執行覊押。抗告人雖以其妻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二十一日因車禍身亡,家中留有三名子女,均就讀國中、國小,急需其安排照顧日後 生活,聲請准予交保云云。然其因逃亡遭通緝,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始緝獲, 已在其妻車禍身亡後半年,於未緝獲期間應可對其子女為安排,所聲請交保原因,並 無理由,其有逃亡之事實,所犯之罪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覊押原因尚未消 滅等情,因而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其通緝 期間,並未對子女有何安排,且其與亡妻娘家尚有債務糾紛,待其處理,以為子女將 來生活所需,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不當云云,然其所述情形,縱令屬實,亦不足使覊押 原因消滅,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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