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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   抗告人 凱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立民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殷武義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 月九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自訴被告殷武義等詐欺案件(鈞院八十 五年上易字第六九五八號)經徐文亮法官草率判決被告殷武義等無罪,本案承辦法官 黃金富問案調查偏頗一方,陪審法官徐文亮「先入為主」觀念及前案鈞院八十五年上 易字第六九八五號案件違法凟職行為,難期本案公平審判,爰聲請法官黃金富、徐文 亮迴避本案審判云云,經核聲請人對於法官之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並無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不能認聲請為正當,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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