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號
抗告人 凱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立民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殷武義等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
月九日駁回
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人前自訴被告殷武義等
詐欺案件(鈞院八十
五年上易字第六九五八號)經徐文亮法官草率判決被告殷武義等無罪,本案承辦法官
黃金富問案調查偏頗一方,陪審法官徐文亮「先入為主」觀念及前案鈞院八十五年上
易字第六九八五號案件違法凟職行為,難期本案公平審判,爰聲請法官黃金富、徐文
亮迴避本案審判云云,經核聲請人對於法官之
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並無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不能認聲請為正當,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