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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   抗告人 甲 ○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 十一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均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詳如原 裁定附表所列。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正當,爰依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年歲已大,體弱多病,且需照拂家庭,原裁定定應執行刑 達十二年六月,尚有不當等語,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陳 正 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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