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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三八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 要,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業已覊押七月,因患有嚴重心臟病,病發時呼吸困難,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又家有年邁老母及智障幼子乏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經原審法院向台灣台北看守所函查抗告人病情,由該所將抗告人送經佑民醫院作X 光、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並無異狀,至抗告人之老母、幼子非不得由其親友照顧,因 認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其急需 照料老母及幼子,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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