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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 九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予以押,茲此項情形,依然存在,尚未消滅。雖 抗告人以其經營KTV,突遭押,無法處理公司業務,且便中帶血,在看守所治療 未見改善,聲請具保停止押。但查抗告人係因外痔引起便中帶血,目前在看守所門 診繼續治療中,病情尚稱穩定,監所可為妥善照顧,如有必要時再行外送檢查,有台 灣高雄看守所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高所正戒字第一二○八號函附卷可稽,自無非保外 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難認有停止押之原因,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以其並無逃亡之事實,或有逃亡之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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