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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駁 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提 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任何證據,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 有所違背,因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對於原裁定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僅請求原審自行調卷核辦,求予撤 銷發回,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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