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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煙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初審法院係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 二八號判決,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抗告人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 定在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抗告人向終審法院聲 請具保停止押,經裁定駁回,依首揭說明,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 抗告,自非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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