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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更 正同法院同年六月四日判決正本(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八五號)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右開判決正本漏未制作原本所含之附表,顯與原本不符,因依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裁示該正本應補正該附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 稱抗告人甲○○不可能變造本件系爭私文書,並無犯罪云云,既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 法或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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