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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罪定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八日定應執行 之刑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三罪(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判決法院均詳 如附表所示)均係犯在裁判確定前,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並無不合。縱其中二罪已執行完畢,要屬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尚無違法可言。 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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