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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七號   抗 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駁 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原審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經查此項情形依然 存在,且不能因具保使其消滅,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以抗告人罹有 「慢性精神分裂病性精神敗壞」之情形,業經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鑑定其精神狀態 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非保外就醫,不足以控制其病情云云,請求具保停止押,惟 查,抗告人在台灣台中看守所主訴為睡眠狀況不佳、心煩、抑鬱等症狀,其他病況無 特殊發現,該所已給予精神科藥物治療,無須保外就醫等情,已據該所以八十六年五 月七日中所奕總字第○○○○號函覆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之精神病愈來愈嚴重,台中看守所並無能力 治療,非保外就醫無法痊癒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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