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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二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有覊押之必要,予以覊押。抗告人聲請意旨雖以:本案經 五度發回,其覊押年復一年,妻離子散,父母年邁,乏人照拂,為此聲請具保停止覊 押云云。認抗告人之覊押原因並未消滅,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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