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紀舜周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駁回抗告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九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自訴紀舜周詐欺、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知無 罪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聲請之抗告予以裁定駁回,依首開條 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