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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李文東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七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 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李文東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 第一審駁回其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 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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