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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 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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