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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駁回聲 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貪污案件前經原法院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此項覊押 原因尚未消滅,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 告意旨仍以抗告人上有雙親,年逾八十高齡,下有三子,除長子任職警界,尚有二子 在學,家計向賴抗告人張羅,目前亦有數件民刑訴訟待抗告人進行,抗告人係受冤枉 ,復無逃亡之虞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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