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二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抗告人業於一審法院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宣判時,當庭捨棄上訴權,有 一審法院之宣判筆錄可稽,則再抗告人已喪失其上訴權,再抗告人於八十六年七月 三日再具狀聲明上訴,即非合法,一審法院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 定,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不合。況再抗告人之抗告意旨亦不否認曾當庭捨棄上訴權 ,此有抗告狀在卷足憑。再抗告人徒以嗣後發覺判決主文與其所犯罪名不符,而指摘 一審裁定不當,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 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