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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   抗告 人 乙○○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 外,不得再行抗告;其不服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裁定駁回者,不 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誣 告一案,不服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自訴之裁定,而提起抗告,又經原審裁定駁回其抗告 ,依上說明,即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又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自非法之所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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