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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案件聲明異議程序,其抗告 程序仍應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亦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所為其聲明異議 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 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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