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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最重本刑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之案件之第二 審判決,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上段分別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被訴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第四款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連同其被訴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罪之第二審判決,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原審法院本件駁回抗告人聲請 停止覊押之裁定,即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對原裁定抗告,非法所許,應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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