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駁
回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覊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
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在
原審法院具狀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所敍原因事實,除稱其有年邁公婆及未成年子女須照顧外,尚稱其
被收押至今,因氣喘、雙膝蓋外傷性關節炎纏身
等情。是抗告人是否有上述不得駁回
停止覊押聲請之法定原因,原審法院並未調查裁判,自非
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