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 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 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 因偽造文書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