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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抗 告 人 乙○○ 右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審駁回再抗告 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告確定。本件抗告人因自訴甲○○誣告案件, 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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