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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係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八十四年八 月二十五日經起訴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原法院認為罪嫌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予以執行羈押,該項情形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抗告人以需扶養雙親、妻女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核無理由,因予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法。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請求准予具保,並 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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