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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重傷害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告訴被告張宏吉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九月二十六日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當事人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廻避,該法條固定有 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本件抗告人 甲○○告訴被告張宏吉重傷害案件,抗告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 聲請法官廻避之權,原裁定因認抗告人聲請法官廻避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裁定予以駁 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承審法官陳世雄與被告之辯護人之群展 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另一律師陳世煌有無兄弟關係,原審未調查,被告之律師謂抗告人 與被告非堂兄弟,欲替被告脫罪,陳世雄法官訊問言詞態度前後不一,有意偏袒被告 ,執行職務有所偏頗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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