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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   抗告人即   被告之母 吳碧霞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 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之母吳碧霞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與其未婚妻廖雅惠訂婚第二 天即被警逮捕解送法院覊押,今廖雅惠之父母尚不知情,而廖雅惠即將生產,被告 急於保外料理婚事,且被告係因遷居始未接獲傳票,並非有意逃亡,否則前案(懲治 盜匪條例案件)假釋期間,不可能如期向法院報到接受保護管束,為此聲請具保停止 押等語。原裁定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並有押之必要,而執行押。今押原因尚未消滅 ,所請具保停止押,自難准許,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本院查聲請停 止覊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 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所得強求。抗告意旨,執 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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