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予以押。茲其所犯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在案,押 原因,依然存在,尚未消滅。雖抗告人以其擔任基層警員,奉公守法,無逃亡之動機 ,且父母年高,子女幼小,妻子胃疾開刀,尚未痊癒,因抗告人被押,憂心而復 發,無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押。惟查抗告人所陳各節,尚乏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資為停止押之原因,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