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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延長覊押之裁 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之。有 繼續覊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法院裁定延長之。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抗告人因貪污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同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四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予以覊押,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原 審以抗告人覊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於期間未滿前之同年月十二日 裁定再為延長覊押,並合法送達抗告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無逃亡之 虞,無續行覊押之必要,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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