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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係以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 為偽造變造,及抗告人已證明係被誣告為理由,但未據提出上開理由之證據,其聲 請程序有所違背,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固非無見。惟查依抗告人聲請再審狀 所載,其尚以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為理由,聲請再審,並提 出該項新證據即收款聯單(見原審卷三頁背面、四頁背面),原裁定對其是否有理由 ,恝置不論,遽認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難謂法,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予撤銷,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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