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 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更㈠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判 處抗告人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時,就:⑴車禍發生地點並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一般車輛 行至該處是否應須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原判決未詳加注意此項證據。⑵ 證人施振憲於第一審曾證述:「被害人穿越馬路,又想走回來,在路障時被撞」,則 被害人過失責任顯而易見,原判決竟認被害人尚難謂有過失責任。第二審法院若能注 意此項有利抗告人之證據,抗告人必能受較有利之判決。⑶該判決認定被害人係被右 車頭撞擊後彈起,再落至車頂後摔落路面,認被害人係右側為抗告人撞及,飛起之身 體自左側跌落,故被害人之傷勢大多在左邊。此項認定顯未注意證人施振憲上開證詞 ,且施振憲上開證述能證明該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⑷原判決認定抗告人當時 車速應極快速,又因撞及之後,抵銷汽車行進之速度,加以抗告人並未急速煞車,反 而開到前面一段距離才停,因而地面未留下煞車痕。惟依據經驗法則高速行駛中之車 輛撞及任何物體,該物體飛起彈至引擎蓋摔落地面,必造成駕駛人緊急煞車,若無煞 車以一般停車速度勢必無法於離現場十五公尺或五十公尺停妥。原判決就證人施振憲 、陳水樹之證述未詳加注意,對於事實認定有錯誤。抗告人發見上開確實新證據,為 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云云。 原裁定則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 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及知,當時未能援引審酌,至其 後始行發見者;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若判決前已經當事 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捨棄不採者,或無法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為錯誤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本院二十八 年抗字第八號、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號判例參照)。經查,原確定判決判處抗告 人過失致人於死罪刑,係依據現場目擊證人施振憲、陳水樹、孫經修等人就目擊車禍 發生過程等事實所為之證述,及敍明抗告人明知駕車行經廟會之人車擁擠處所時,應 減速慢駛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仍未減速慢駛,疏而擦撞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死亡 等情,為其判決之論據,有該第一、二、三審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據此,顯示抗告人 聲請再審之理由,純係就原確定判決所採酌認定之證據證明力再為爭執而已,並非有 抗告人所不及知,當時未能援引審酌,或原確定判決有何漏未注意之新證據,或所認 定犯罪事實有何錯誤等情事。且依其聲請意旨,顯在當時已經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 而為原判決所不採。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抗告人之再審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再審要件不符,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 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之規定, 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 重,乃量刑之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是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爭論被害人與 有過失各情縱令屬實,要僅審酌量刑輕重之問題而已,並不能變更原判決所認之罪名 ,自與前揭規定再審之要件不符,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 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惟經本院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程序,終結確定。因其通常程序係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 法定程序終結,而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於再審程序,依本院所持之見解,對於該 第二審之裁定,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