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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前經原審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且有押之必要,執行押。茲 抗告人以其於押期間,不動產經法院查封,須抗告人出面處理,始得免遭拍賣,聲 請具保停止押。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抗告意心旨仍執前詞,並以家中年邁母親及妻小生活困苦,有待抗告人安頓云 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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