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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 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施用毒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係以該分院為終審,既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自不得對終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押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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