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被訴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第 一審亦依同法條論處罪刑,而該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原 審法院所為延長抗告人羈押期間之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 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H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