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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八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 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財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又關於財務法規之行政罰,其未明定得對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 者,不得對該裁定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不服 第一審裁處其為納稅義務人,未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 申報,處罰鍰新台幣七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一元,並限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 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且遺產及贈與稅法又無得提起再抗告之明文,自不得再行抗 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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