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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煙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駁回其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 罪刑在案,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前段之規定,該罪係以原審法院為其終審,依法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 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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