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
日駁回
聲請再審之裁定(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意旨
略以: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
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
聲請人對
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
屬有所違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
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審未命補正,即予以駁回為違法云云。惟上開法條既明文規定,聲請再審
書狀,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違之者,應予裁定駁回,法無未附具者,法院應命
補正之規定,抗告人之主張,於法無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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