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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駁回再審 聲請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原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 附具該判決之繕本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予裁定駁回;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與偽造私文書牽連犯關係之)侵占 罪部分,應屬自首,原確定判決似未查明,其所委任之律師復忘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致其第三審上訴遭駁回,懇求准予減刑或緩刑云云,亳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 法,核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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