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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五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詐欺案件,據以聲請再審之台灣高等法院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六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 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至原審雖將案由記載為「偽造文書」,亦不影響於裁定 之本旨與內容,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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