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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延長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 一月十一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二十一日執行覊押,茲以前項覊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而裁定 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 原裁定並未說明係憑何事實,認定抗告人有逃亡之虞,且抗告人係主動至高雄市調查 處接受調查,並無逃亡之虞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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