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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許美麗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駁回 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自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 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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