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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程國平等自訴蕭雪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二十八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五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蕭雪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 ,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甲○○之聲請予以 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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