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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駁回抗告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五號   抗告人 乙○○        甲○○        丙○○   被  告 林朝生        黃世惠 右再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二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號),提起再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甲○○、丙○○因自訴被告林朝生、黃世惠誣 告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 ,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等竟復提起再抗 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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