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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林銀來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八號),提起再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林銀來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 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 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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