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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請再審人 甲 ○ 右聲請再審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 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以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判決確定為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再審,須其所犯職務之罪已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 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為之,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以 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確定判決有上開條款之再審原因,對之聲請再審, 但未表明其有上述再審原因之事實,尤未提出證據為之證明。是其聲請,顯無再審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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