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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六 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 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後,提起再抗告, 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茲聲請人又具狀聲請更為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殊為法所 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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