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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 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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