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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卅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四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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