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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 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聲請駁回」應更正為「抗告駁回」。 理 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 號解釋在案。本件主文應為「抗告駁回」,誤寫為「聲請駁回」,自應裁定更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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