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九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覊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
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其覊押期
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