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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一七號),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以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六號判決。茲發現本院原判決文字誤寫,特裁定更正如左 : 主 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六號刑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甲○○身分 證統一編號所書「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四十三號解釋,亦為刑事判決所準用。查本院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五四六六號刑事判決,經製作正本送達於上訴人甲○○後,發現原本及正本當事人 欄上訴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誤寫為「Z00000 0000」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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